(1992年2月12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化学工业企业闲置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闲置、积压设备的作用,挖掘设备和资金的潜力,促进化学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七部、委、局发布的《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化工企业的闲置设备,是指企业中除了在用、在建、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工式核定封存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以外,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采购进厂二年以上已进入固定资产而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以及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库存积压不用化工专用设备、通用机电产品。不在上述范围以内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第三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