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入库时间:1992-02-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2年2月20日化学工业部化人字〔1992〕第93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了给中青年干部创造锻炼的机会,加速对中青年干部的培养,不少化工企事业单位设立了助理岗位,实行了助理制。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加规范化,特制定《化学工业部关于实行助理制的试行办法》。

第二条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均可试行助理制。

第三条所谓助理指的是行政领导干部的助理。

第四条副地师级(含)以上单位可设助理1~2名,县团级(含)以下单位只设助理1名。

第五条随行政领导职务,助理分别称厂长助理、经理助理、院长助理、所长助理、队长助理等。

第六条助理在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可以协助正副行政领导工作,亦可单独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担任助理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干部"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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