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16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材工业的需要,垠据人事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材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建材行业继续教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为建材工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建材行业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点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业务骨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五条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