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