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2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出口技术项目的技术审查,有效地保护我国技术优势,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出口技术审查对象除《暂行办法》中第二条所列的出口技术内容外,还包括:
(一)我国在境外建立生产型合营企业,或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型合营企业时,以中方技术作为投资的技术和按合营合同规定,中方应提供的不作资本的技术。
(二)涉外展览中涉及《暂行办法》中第二条所列的出口技术。
第二章出口技术项目审查依据
第三条出口技术应遵循《暂行办法》中第三条所规定的六条原则。
第四条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出口技术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