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法〔1991〕798号公布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