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6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使用国外借款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外借款资金,提高国外借款的投资效益,确保及时对外还本付息,维护国家信誉,依据国发[1986]8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和地方部门、国营建设单位、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
第三条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及其他投资,按照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归口管理。
其他投资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不属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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