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材工业科技成果登记是成果统一管理、奖励、出口统计、分析的基础工作,并具有公证的性质。
第三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专利成果处是建材工业科技成果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建材工业科技成果登记,并负责向国家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推荐重大科技成果。
第四条凡行政关系隶属国家建材局的单位所完成或为主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经组织鉴定单位批准后三个月内,都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五条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必须填报《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