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检验所的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是国家药品监督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并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药品监督任务。
第三条药品检验所必须依法办事,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适应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国家依法设置的药品检验所是:(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三)市(地)、自治州、盟药品检验所;(四)县、市、旗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