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23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分析和评价轻工产品的质量水平,促进轻工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有利于对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以更好地指导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轻工业部发布的《全国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可以进行质量分等的轻工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分等是指对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按照国内外标准与实物水平的情况划分出的等级。
第二章质量分等原则
第四条产品质量的等级一般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分别用汉语拼音的大写字母A、B、C代表,即也可称为A等品、B等品、C等品。
优等品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外同类产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