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8日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审办发〔1991〕15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档案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是审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第四条为了搞好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审计署在办公厅设档案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应设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二至三人;地(市)审计局应设专职档案人员,编制一至二人;县审计局应设一名以档案工作为主、兼其它工作的档案人员。档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