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9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机电工业企业科技进步,提高机电产品的性能、质量和可靠性,在进一步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系统,明确总工程师的职责,保障总工程师行使职权,贯彻技术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发挥总工程师的重要作用,原则上总工程师应列为第一副厂长(第一副经理)。有的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厂长兼任总工程师或将总工程师列为厂级(经理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
第三条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公司)不再设分管技术的副厂长(副经理)。
第四条总工程师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科技进步工作。
第二章总工程师的条件
第五条总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