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药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医药行业技术进步,保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用中间体等医药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主管医药行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在全行业组织制定标准、贯彻执行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的范围
医疗器械类
(一)医疗器械通用性标准和综合性标准;
(二)普通外科与专科手术器械;
(三)普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