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入库时间:2017-02-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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