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号
现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行为,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以下简称利用外资改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