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入库时间:1998-06-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8年6月1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349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第三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进行的调解。

第四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以下简称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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