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一)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二)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