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入库时间:2011-11-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1年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继续阅读(剩余:92.42%)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0581020230513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