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