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入库时间:2006-11-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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