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外汇局外经贸政发〔1998〕第725号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外经贸厅(委、局),各地方、各部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探圳分局;各部委直属公司,各贸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打击和防范各种走私违规、骗汇、逃套汇和骗税行为,坚决杜绝“四白三不见”(自带客户、白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进口代理方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