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具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劳务性质的研修生等,下同)在出国(境)前应接受的适应性培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的具有外派劳务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
第二章培训管理体制
第四条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