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保障措施调查的公平、公正,维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保障措施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为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其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而进行的听证会。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具体组织本规则所称听证会。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后可采取其他方式举行。
第五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举行听证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如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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