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9号公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
第五条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条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