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披露,是指外经贸部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告知在裁定该利害关系方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时所采用的基本数据、信息、证据及理由的程序。
第四条披露包括初裁决定公布后的披露、实地核查结果的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的披露。
第五条初裁决定公布后披露和终裁决定作出前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正常价值方面:对正常价值的认定、计算正常价值所采用的交易数据及调整数据、计算正常价值时未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