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0号公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价格承诺,是指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向外经贸部自愿作出的,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经外经贸部接受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承诺。
第二章价格承诺的提出
第四条应诉出口商、生产商可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外经贸部也可向应诉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第五条外经贸部不得强迫有关出口商、生产商作出价格承诺。出口商、生产商不作出价格承诺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