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入库时间:2003-10-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3年10月17日商务部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保障措施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损害,是指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严重损害是国内产业受到的全面的和重大的减损。

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严重损害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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