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入库时间:2004-05-2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4年5月20日商务部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条约法律司)具体办理商务部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商务部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法律、法规授权并由商务部直 ……
继续阅读(剩余:82.0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2490820230512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