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日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直销产品范围公告;
(三)直销企业名单及其直销产品名录;
(四)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
(五)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
(六)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式样;
(七)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及直销员违规及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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