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4日商务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做好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第三条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第四条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第五条商务部可制定有关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