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入库时间:1989-12-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89年12月23日司法部令第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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