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9日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自1999年8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四条证券公司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
第五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推荐。
第六条凡申请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