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6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林业局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二)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