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入库时间:2004-04-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4年4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第四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 ……
继续阅读(剩余:92.9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6285120230511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