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入库时间:2002-09-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2年9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自2002年9月17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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