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第四条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