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