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3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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