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入库时间:2006-07-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6年7月3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活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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