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公布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促进印刷业经营者提高经营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