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90号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7年1月6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7日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