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基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以及废除计量基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计量基准由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基础性、通用性的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