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标准物质新产品,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