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入库时间:2003-10-2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3年10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在非常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依据《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实行价格紧急措施的建议。

第三条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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