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入库时间:2005-08-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5年8月15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下列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注册时间要求除外)的,可在原企业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但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原企业已注销,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企业;

(二)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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