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第五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