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