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入库时间:2004-10-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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