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入库时间:2005-05-2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 ……
继续阅读(剩余:93.7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2255320230511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