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入库时间:1994-12-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1994〕503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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